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如何办理?国外学历认证办理的认证范围包括哪些?

2022-07-05 08:30发布

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如何办理?国外学历认证办理的认证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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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er
1楼 · 2022-07-06 09:50.采纳回答

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如何办理?国外学历认证办理的认证范围包括哪些?

A、国外大学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B、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C、港澳台地区大学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办理事宜   申请认证须出具如下材料:   1. 一张二寸蓝色背景证件照片;   2. 需认证的国外源语言(颁发证书院校国家的官方语言)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3. 需认证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所学课程完整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如以研究方式学习获得的学位证书,需提供学校职能部门(如学院、学籍注册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开具的官方研究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研究证明信内容应说明学习起止日期(精确到月份)、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所授予学位等信息;   4. 需认证的国外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和成绩单(研究证明信)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如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可到我中心6层服务大厅内的翻译公司办理翻译);   5. 如在国内高校就读期间到国外高校学习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申请者要提供国内高校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由博雅学历认证指导注册证明材料;   6. 申请者留学期间所有护照(含护照首页-个人信息页、末页-本人签字页、以及所有留学期间的所有签证记录和出入境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如果申请者留学期间护照已超出有效期限,还需提供在有效期限内的护照原件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7. 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   8. EMS特快专递邮寄单(邮寄单由验证机构提供;请申请者填写常用的中国境内地址和电话,且与认证系统中填写的信息一致)。   另需额外出具的相关证明有(以下材料均需准备原件和复印件):   1. 如无法提供留学期间护照原件的,请提供   (1)申请者亲笔签名的无法提交留学期间护照的情况说明;   (2)新护照首页或户籍簿;   (3)我国省市公安机关所属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留学期间出入境记录证明。出入境记录证明无法涵盖的学习经历部分,需提交其它居留情况证明(社保证明 、外国人注册登录情况证明、学校开具的全日制本地就读证明等);   2. 若成绩单上有转学分、豁免学分的记录,需提供这部分成绩对应的原始成绩单及所获的证书(如没有证书可不提供);   (1)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国外学习经历,需同时提供该阶段的签证和出入境记录;   (2)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境内学习经历,且无境内院校毕业证书 ,需同时提供境内院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   3. 尚未颁发学位证书但持有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得学位的证明信者,需提供该证明信和成绩单的翻译件;   4. 在俄语国家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或学士学位课程入学合同;   5. 在爱尔兰学习获得爱尔兰国立大学学位证书者,需提供拉丁文版学位证书;   6. 在美国学习者,如持F-1签证,需提供I-20表格;如持J-1签证,需提供DS-2019表格;   7. 在加拿大学习者,需提供加拿大移民局开具的学习许可(study permit);   8. 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须本人亲自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如就读学校为国立大学,需提供菲律宾外交部认证;如就读学校为私立大学,需提供菲律宾高等教育委员会和外交部认证;   9.欧洲部分国家须提交留学期间居留卡,如居留卡无法提供,可用学生证、注册证明等材料代替;   10.马来西亚双联课程申请者,须分别提交马来西亚校方出具的整个学习期间(包括双联课程期间)的成绩单或学习证明,以及第三国高校的双联课程成绩单;   11.如申请者为古巴政府单方奖学金项目毕业生,则应提交语言预科证明和国内院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全程在古巴完成学业者无须提交学习经历证明)。   12.学习期间如在国内完成实习活动,需提供学校认可的实习证明或实习合同;   13.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一位代理人一年内(自代办之日起)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特别提醒:   1、申请者在验证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时需填写EMS特快专递认证结果邮寄地址单,此地址在认证过程中无法更改。认证完成后,认证结果将通过EMS特快专递直接邮寄至申请人。   2、我中心暂无法受理直接邮寄材料原件的申请。请勿将申请材料原件寄至我中心,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   3、在递交认证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申请者本人对认证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因此请申请者尽量亲自前往我中心各验证机构办理认证申请手续。如需代办,请参见上述第13条办理相关手续。   认证时间 一般情况,整个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过程需要20个工作日以上。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间不包括邮寄时间,工作日从我中心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的当日开始计算,至认证结果发放(寄出)之日结束。如果颁发证书机构答复我中心核查信函不及时,外地申请者银行汇款到账不及时,认证时间都可能延长。   对于以下认证申请我中心会延长认证完成期限:   ⑴申请者在完成一个学历学位的过程中,学习地点或经历涉及两个(含)以上国家的(包括国内学习经历);   ⑵申请者本人不能亲自递交申请材料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   ⑶认证申请材料不全的;   ⑷所需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日期为三年。   代办   2014年,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航程海归咨询以及其他机构中信是国内从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专业性机构,该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是国内外政府机构、各企事业单位认可度最高的,但是该中心位于北京,对于多数留学生及海归而言办理起来,很多时候还是有些不便。对此,为了方便各位留学生免于奔波,可以选择当地有权威性的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中心为其代办。   制约海归回国   据美国侨报网综合报道,随着“归国潮”的来临,眼下很多海外学子年底回国找工作。而拿着国外学历的留学生在回国求职的时候,大多需要向招聘单位提供一份国内教育部门认可的“国外学历认证”,不过,这份认证要办下来,短则一个月,长则三个月,为此错失就业良机的学生大有人在。专家认为,应对“学历认证”的压力,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社会化的“学历认证”方式,提高效率。   按照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的说明,“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过程需要20个工作日。但一般都会超过这个时间,某同学她从7月提交材料,一直到10月22日收到认证,用了三个多月。而等待的这段时间,小陆因为没有“学历认证”,无法在档案中添加学历信息,差点因此失去了入职的机会。   在网络上,像小陆这样等待认证的留学生还有不少。有的说“学历认证慢到静止”,有的从“4月初办理,到6月份还在认证中”。“慢”这个字儿成了大家的共鸣词。   那么这份事关求职、落户这些大事的学历认证,到底“慢”在哪了呢?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书面答复中,认证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海外的颁发证书机构答复核查信函不及时;二、外地申请者的银行汇款到账不及时;三、认证辅助材料不全等原因,都可能导致认证完成期限相应延长。据统计,刚刚过去的2012年“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了9万多份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比2011年增加了25%,而不断增多的留学归国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历认证的速度。   所需材料   ⒈填写完整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一份   ⒉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   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验看原件(港澳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⒋本人护照所有页复印件(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提供),验看原件;   ⒌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复印件,验看原件;   ⒍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验看原件;   ⒎获得的国(境)外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⒏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修订)   第1条 【法律依据】   为保证学历学位认证的科学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章和政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简称“留服中心”)特制定本评估办法(简称“本办法”)。   第2条 【服务性质】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系留服中心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为其核定的机构职能,面向社会开展的一项公益服务,不具强制性。   第3条【目标】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满足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获得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学、就业及参加各类资格考试的实际需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和招生单位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提供咨询服务和参考意见。   第4条 【原则】   留服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诚信的原则开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第5条 【失信名单公示制度】   留服中心实施失信名单公示制度。通过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中的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与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或社会征信机构信息共享,实现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   第6条 【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指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地区)签定的相互承认学位、学历和文凭的双边协议、及他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高等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简称“文凭证书”)。   第7条 【认证内容】   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为国(境)外文凭证书颁发机构的合法性提供认证;   (二)为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证书的真实性提供认证;   (三)为国(境)外文凭证书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四)为经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文凭证书出具认证结果。   第8条 【认证范围】   留服中心对下述证书提供认证服务:   (一)在国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文凭证书;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办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相应国(境)外文凭证书;   (三)在台湾地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文凭证书。   (四)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相应文凭证书;   (五)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相应文凭证书。   第9条 【非认证范围】   以下国(境)外文凭证书暂不在认证范围内:   (一)参加各类培训或攻读其他不属于高等教育的课程所获得的证书;   (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三)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四)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五)在中国境内违法或违规获取的国(境)外文凭证书;   (六)跨境远程学习方式的国(境)外文凭证书;   (七)国(境)外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八)其他经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评估不在认证范围内的文凭证书。   第10条【修改条件】   留服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学历学位认证的评估程序、办法乃至认证结果的类型、格式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 申请与信息管理   第11条【申请方式】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申请采用网上提交的申请方式。   为方便留服中心与有关机构进行文凭证书的真实性核查,申请者在正式提交认证申请的同时必须签署核查授权声明。   申请者使用留服中心提供的服务时,须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注册并同意《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使用协议》。   第12条 【申请材料】   申请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的清晰扫描件:   (一)需要认证的国(境)外文凭证书;   (二)留学期间使用的护照或通行证(护照应包括留学期间所有的出入境章及签证页),中国公民如未出境应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的身份页;   (四)一张二寸证件照片;   (五)按留服中心要求填写并签署的国(境)外文凭证书核查授权声明;   (六)留服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或相关境外机构为配合核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13条【申请确认及进度查询】   留服中心在收到申请者正式提交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后,会发给申请者确认通知,并告知申请者认证进度的查询方式。   第14条 【真实性申明】   留服中心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基于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材料或信息出具的相关认证结果自始无效。   因申请者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或材料而引发的一切后果,需由申请者独自承担。   第15条 【补充材料】   在认证评估的过程中,留服中心可根据评估和核查的需要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   第16条 【评估期间】   留服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或调整各国(类)别认证评估所需的时间。评估时间自申请材料初审通过的次日开始计算。   如因故造成认证评估期间延长,留服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并告知延长的具体原因。   第17条 【收费依据】   留服中心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者收取认证费用。   留服中心对于因提交虚假信息或材料等原因而不能通过认证评估的申请者,不退还其认证费用。   第18条【信息保护责任】   留服中心依法保护申请者提交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中的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 认证结果   第19条 【认证结果的类型】   留服中心出具的认证结果包括:   (一)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暂不认证通知单;   (六)不予认证通知单;   (七)留服中心出具的其他认证结果。   第20条 【救济途径】   如果申请者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果后的一定期限内申请复核,留服中心将依据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认证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在完成后告知申请者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每个认证申请仅能申请一次复核,复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予认证通知单的复核期限是10个工作日,其他类型认证结果的复核期限是12个月。   复核所需的时间与相应认证国(类)别所需的评估期间相同。   第21条 【可在线查询期间】   留服中心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06年8月1日以后、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08年8月1日以后、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认证书,可在留服中心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   在网上尚无法查知认证结果,或网上查询的信息与纸质认证结果不一致,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可通过书面来函的方式查询特定认证结果的真实性。   第22条 【客观条件的限制】   认证过程中,如果发生咨询服务能力不足,如留服中心所掌握的信息或依据不足以为某种国(境)外文凭证书提供认证评估服务,或认证核查遇到阻碍的情况发生,留服中心可对相应认证申请出具暂不认证通知单。   第23条 【认证内容外的事项】   留服中心有权对认证内容和认证范围以内的项目开展认证评估工作。对非认证内容和认证范围以外的项目,留服中心不提供认证评估服务,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24条【认证结果的更改】   在认证结果出具以后如发现申请者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或者颁授文凭证书的机构因各种原因撤销了文凭证书,或者发生其他与已出具认证结果相违背的事实,留服中心可对相关认证申请发起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修改或撤销认证结果。   第25条 【违反真实性后果】   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导致认证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的,留服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申请者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等失信行为,留服中心将依据《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处理,并保留诉诸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申请者因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被列入失信行为公示名单的,留服中心在公示期间不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认证申请。   第四章 其他   第26条 【解释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27条 【施行时间及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系依据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标准(试行)》(简称“《标准》”)修订。   留服中心在本办法生效前出具的认证结果仍适用《标准》。本办法施行后尚未完结及新提交的所有相关申请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生效后,留服中心之前出具的认证结果如需复核,不符合《标准》的,留服中心可依照本办法执行;符合《标准》的,留服中心依照《标准》执行。   美国建筑学专业博士研究方向   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要求,比如美国TOP10学校的要求: 1.Harvard University 该校组建了规模庞大的设计学研究生院(Graduate School of Design),下设建筑学(Architecture)、景观建筑学(Landscape Architecture)和城市规划设计(Urban Planning & Design)三大系别,为申请者提供硕士和博士学位。 该校设计学研究生院提供的硕士学位包括以下方向:1)设计学历史和理论(History & Theory );2)设计学技术(Technology & Design);3)不动产管理和项目管理(Real Estate & Project Management);4)城市化和住宅研究(Urbanization & Housing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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