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2 10:50发布
声音商标权注册你了解多少
商标是商业活动的产物,其主要功能是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我国新商标法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权客体范畴,这是我国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同时,为方便声音商标的使用、管理和检索,完善我国商标法体系、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需要进一步明确声音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及声音商标的认定审查标准,制定可操作性的配套规范。 一、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提交模式的构建 当前,我国新商标法增设了声音商标的规定,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不仅仅对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完善意义重大,它也将作为商品或服务标识,在对引导消费者选购商标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有关声音商标的立法规范还不够具体,对于新法生效后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诸如声音商标认定标准、申请条件以及公示异议等,都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则。这亦成为我国学界相关学者和实务专家研究的重点。
其他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图样表示、描述性表示和混合表示三种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从国内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大部分学者对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模式不约而同地倾向于澳大利亚的混合模式。笔者认为,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出发,寻求切实可行的突破声音商标注册和保护困境的进路,而不应拘泥于国外成型的发展模式。我国声音商标采取在对声音关键词界定的基础上,对该声音作一定描述为主,并附以声音图形和可储存的声音文件的注册申请方式。同时,从完善商标查询和公告平台、完善商标注册禁止性规定等方面,为新型商标的不断涌现提供积极的引导性指南。 (一)确立关键词界定的描述型表示模式 声音商标必须能够用准确、易于理解并便于检索的可视性手段予以展现,但图示是声音商标获得注册的一大阻碍。①如果将声音样本结合简易文字――关键词说明使用,检索难问题则可以得到解决。申请人进行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若干个关键词进行限定性描述,同时提交商标说明,即该声音商标的准确详细描述。由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亦需高品质的录音光盘作为附件。消费者或者其他生产者可以使用关键词检索方法进行第一遍筛选,然后将筛选出来的进行第二步的深度排查,即查看详细的商标说明和播放相关的声音数字文件。 (二)建立声音商标公示电子系统,完善商标申请、查询和公告平台 可以考虑在我国商标局网站原有模块布局上,新增独立的声音商标公告板块和网上数据电文申请系统。面对新法生效后可能涌现出大量声音商标的情况,现有的商标查询系统无法胜任声音商标公告和查询的重任,建立声音商标公告模块势在必行。 (三)完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有关于的条件规定 新商标法第十一条没有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声音标志通用性作为禁止商标注册的条件,可以通过法律“移植”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声音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的有关规定,增加声音符号如果具有通用性或者功能性,不得注册声音商标的规定。 二、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困境和解决进路分析 商标法立法目的,除保障商标权人及消费者利益外,亦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功能。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在注册和保护中也还会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由此,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笔者将针对可能出现的新的商标注册乱象和困境,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专业商标代理人制度 声音商标注册的认定和审查具有较高技术性和专业性,鼓励和培养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商标代理人,尽快制定商标师法,以规范商标代理人的相关代理行为,协助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前的商标查询,并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新商标法生效后,如何突破声音商标抢注现象 我国目前许多企业在多年经营中创造了诸多极具显著性的声音符号,抓住机遇在打造品牌和开拓市场上会事半功倍。②同样有许多生产商意图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声音商标。针对新商标法生效后会出现的新一轮的商标抢注浪潮,笔者认为,商标抢注背后实则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单一商标注册制”所导致的。商标因商誉而具有价值,而商誉源于商标使用而非注册,改变我国现有的商标注册制度是抑制商标“符号圈地”乱象正本清源的解决办法。 (三)建立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专业、独立性的救济机制 除建立有效的商标审查机制及程序外,商标诉讼制度亦应专业化。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专门的商标侵权法庭,促使法官熟悉商标审查的相关原则,是审理侵害商标专用权诉讼作出详实及正确的裁判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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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权注册你了解多少
商标是商业活动的产物,其主要功能是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我国新商标法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权客体范畴,这是我国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同时,为方便声音商标的使用、管理和检索,完善我国商标法体系、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需要进一步明确声音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及声音商标的认定审查标准,制定可操作性的配套规范。 一、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提交模式的构建 当前,我国新商标法增设了声音商标的规定,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不仅仅对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完善意义重大,它也将作为商品或服务标识,在对引导消费者选购商标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有关声音商标的立法规范还不够具体,对于新法生效后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诸如声音商标认定标准、申请条件以及公示异议等,都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则。这亦成为我国学界相关学者和实务专家研究的重点。
其他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图样表示、描述性表示和混合表示三种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从国内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大部分学者对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模式不约而同地倾向于澳大利亚的混合模式。笔者认为,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出发,寻求切实可行的突破声音商标注册和保护困境的进路,而不应拘泥于国外成型的发展模式。我国声音商标采取在对声音关键词界定的基础上,对该声音作一定描述为主,并附以声音图形和可储存的声音文件的注册申请方式。同时,从完善商标查询和公告平台、完善商标注册禁止性规定等方面,为新型商标的不断涌现提供积极的引导性指南。 (一)确立关键词界定的描述型表示模式 声音商标必须能够用准确、易于理解并便于检索的可视性手段予以展现,但图示是声音商标获得注册的一大阻碍。①如果将声音样本结合简易文字――关键词说明使用,检索难问题则可以得到解决。申请人进行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若干个关键词进行限定性描述,同时提交商标说明,即该声音商标的准确详细描述。由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亦需高品质的录音光盘作为附件。消费者或者其他生产者可以使用关键词检索方法进行第一遍筛选,然后将筛选出来的进行第二步的深度排查,即查看详细的商标说明和播放相关的声音数字文件。 (二)建立声音商标公示电子系统,完善商标申请、查询和公告平台 可以考虑在我国商标局网站原有模块布局上,新增独立的声音商标公告板块和网上数据电文申请系统。面对新法生效后可能涌现出大量声音商标的情况,现有的商标查询系统无法胜任声音商标公告和查询的重任,建立声音商标公告模块势在必行。 (三)完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有关于的条件规定 新商标法第十一条没有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声音标志通用性作为禁止商标注册的条件,可以通过法律“移植”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声音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的有关规定,增加声音符号如果具有通用性或者功能性,不得注册声音商标的规定。 二、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困境和解决进路分析 商标法立法目的,除保障商标权人及消费者利益外,亦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功能。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在注册和保护中也还会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由此,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笔者将针对可能出现的新的商标注册乱象和困境,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专业商标代理人制度 声音商标注册的认定和审查具有较高技术性和专业性,鼓励和培养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商标代理人,尽快制定商标师法,以规范商标代理人的相关代理行为,协助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前的商标查询,并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新商标法生效后,如何突破声音商标抢注现象 我国目前许多企业在多年经营中创造了诸多极具显著性的声音符号,抓住机遇在打造品牌和开拓市场上会事半功倍。②同样有许多生产商意图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声音商标。针对新商标法生效后会出现的新一轮的商标抢注浪潮,笔者认为,商标抢注背后实则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单一商标注册制”所导致的。商标因商誉而具有价值,而商誉源于商标使用而非注册,改变我国现有的商标注册制度是抑制商标“符号圈地”乱象正本清源的解决办法。 (三)建立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专业、独立性的救济机制 除建立有效的商标审查机制及程序外,商标诉讼制度亦应专业化。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专门的商标侵权法庭,促使法官熟悉商标审查的相关原则,是审理侵害商标专用权诉讼作出详实及正确的裁判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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