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6 11:50发布
沈阳铁路局动迁政策
沈阳铁路局动迁政策 当前,辽宁省正处于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铁路与公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一方面加快建设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另一方面在建设过程中相互交织、关联性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有利于铁路、公路事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建立便捷顺畅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外部建设环境,辽宁省交通厅与沈阳铁路局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密切协作、互利互惠、共向发展的原则,经协商签定本协议。一、在铁路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双方同意:(一)建立会商制度1、本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厅局级会商半年一次;双方计划处牵头每月会商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动议。2、明确双方工作衔接的指定协调部门和联系人。沈阳铁路局协调部门设在计统处、省交通厅协调部门设在综合规划处,联系人分别为铁路局计统处处长和交通厅综合规划处处长。(二)相互减免各项费用本着相互支持,协调发展的原则,双方相互之间免收设计审查费、施工配合费及运能损失费等费用,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难以免收的费用,原则上按低限标准收取或予以最大程度的减免。(三)确定工作时限为加快公铁立交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审批进程,双方共同承诺在收到报送材料15日内组织审查工作,并在审查后一周内给予批复;对于特殊项目及较复杂的大型项目,审批时限另议;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由双方协商解决。二、在公铁平交道口立交改造建设(以下简称“平改立”)中双方同意在遵循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一五”期间辽宁省平改立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共同建设:(一)工程投资划分原则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公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共同投资建设;乡村级道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沈阳铁路局全额投资改造;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在坚持共同建设、相互配合、实事求是、合理划分的基本前提下,结合国家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关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81]建发交字532号)文件精神,对于县级以上公路平改立工程投资按以下原则划分:1、公路采取上跨铁路的平改立工程,铁路部门负责现道路宽度范围内主跨及相邻两侧各一孔引桥的工程投资;公路采取下穿铁路的平改立工程,铁路部门负责框构桥投资。U型糟投资原则上由铁路局承担,如果投资较大,交通厅承担U型糟总造价30%的投资;相关铁路范围内的征地、排迁工作由铁路部门负责。2、其他引道(桥)工程及排水工程投资由交通部门承担。3、铁路范围以外的征地、排迁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4、规划预留部分增加的投资由提出方承担,特殊情况另议。(二)“十一五”平改立规划目标根据省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精神,交通厅与沈阳铁路功共同制定“十一五”期间平改立工程实施规划,并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每年改造计划。其中双方商定,2006年完成国省干线公路24处道口平改立工程的前期工作,并力争年内开工建设(具体道口见附表)。(三)平改立协议对象国省干线公路,由铁路局与省交通部门(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签署协议;县乡级公路,由铁路局与市级交通部门签署协议;村级道路由铁路局与地方政府签署协议。根据道路升级规划,乡村级公路按照升级后的道路等级确定协议对象。(四)资金保障按照省政府批复的平改立规划及以上投资划分原则,双方各自负责筹集每年度应承担的投资,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以保证平改立工作的顺利进行。(五)具体实施措施1、委托设计县级以上公路平改立由省交通部门和铁路局共同委托设计;乡村级道路平改立由铁路局委托设计并审查,地方交通部门参与审查。2、项目审查、审批本着加速推进、简化程序的原则,对于县级以上公路平改立建设方案在上报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前,省交通厅与铁路局共同审查工程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联合上报。工程设计原则上采用一阶段设计,即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与铁路局共同组织设计审查、审批工作,审查方式以专家例会的形式进行,每次例会聘请交通、铁路部门的专家每方不少于3名,专家原则上从交通、铁路部门分别设立的公铁交叉工程专家库(不少于30人)中随机抽取。3、建设单位管理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权属确定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单位。4、验收组固立交桥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验收组固,按照532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权属划分办法办理资产交接。双方同意在今后立交桥养护、维修中互相予以积极配合。三、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需穿跨越铁路时,沈阳铁路局给予以下配合支持:1、沈阳铁路局承诺,在符合铁路规划、充分预留、不对铁路运营和维护造成长期影响的前提下,积极支持辽宁省境内的高速公路穿跨越铁路项目。2、为简化程序,对于公路穿跨越铁路的公铁立交项目,沈阳铁路局方面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审查。审查工作由沈阳铁路局计统处负责组织,铁路局有关部门参加,并在协议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对于没有具体规划的铁路线路,铁路部门需预留改造条件的,铁路局在方案批复中提出明确、合理的预留意见,设计部门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咨询部门组织论证。3、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交通厅组织,铁路局计统处组织本系统有关部门参加并形成书面意见。审查方式比照国省道路平改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方式。涉及铁路的相关费用要全部包含在设计预算中,在施工图审查会议上一次确定。铁路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外的任何费用。施工图审查意见由交通厅综合规划处起草,会签铁路局计统处签字后批复。4、涉及铁路范围内的征地排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文件执行。5、涉及铁路部门审批的各项开工、营业线施工有关手续、征地及排迁工作由铁路局道口办负责具体协调工作。6、在公路施工过程中,铁路部门将指派部门及人员给予积极协调配合、并提供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和服务保障。四、在铁路建设过程中需穿跨越公路时,辽宁省交通厅给予以下配合支持:1、辽宁省交通厅承诺,在符合公路规划、充分预留、不对公路运营和维护造成长期影响的前提下,积极支持辽宁省境内的铁路穿跨越公路项目。2、为简化程序,对于铁路穿跨越公路的公铁立交项目,交通厅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审查。审查工作由综合规划处负责组织,并在协议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对于没有具体规划的公路线路,交通部门需预留改造条件的,交通厅在方案批复中提出明确、合理的预留意见,设计部门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咨询部门组织论证。3、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沈阳铁路局组织,交通厅综合规划处组织本系统有关部门参加并形成书面意见。审查方式比照国省道路平改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方式。涉及公路的相关费用要全部包含在设计预算中,在施工图审查会议上一次确定。交通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许收取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外的任何费用。施工图审查意见由沈阳铁路局计统处起草,会签交通厅综合规划处后批复。4、涉及公路范围内的征地排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OO6]26号)文件执行。5、涉及公路部门审批的各项开工、施工有关手续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施拆迁工作,由省交通厅分别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协调办理。6、在铁路施工过程中,公路部门将指派部门及人员给予积极协调配合、并提供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和服务保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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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动迁政策 当前,辽宁省正处于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铁路与公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一方面加快建设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另一方面在建设过程中相互交织、关联性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有利于铁路、公路事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建立便捷顺畅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外部建设环境,辽宁省交通厅与沈阳铁路局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密切协作、互利互惠、共向发展的原则,经协商签定本协议。一、在铁路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双方同意:(一)建立会商制度1、本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厅局级会商半年一次;双方计划处牵头每月会商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动议。2、明确双方工作衔接的指定协调部门和联系人。沈阳铁路局协调部门设在计统处、省交通厅协调部门设在综合规划处,联系人分别为铁路局计统处处长和交通厅综合规划处处长。(二)相互减免各项费用本着相互支持,协调发展的原则,双方相互之间免收设计审查费、施工配合费及运能损失费等费用,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难以免收的费用,原则上按低限标准收取或予以最大程度的减免。(三)确定工作时限为加快公铁立交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审批进程,双方共同承诺在收到报送材料15日内组织审查工作,并在审查后一周内给予批复;对于特殊项目及较复杂的大型项目,审批时限另议;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由双方协商解决。二、在公铁平交道口立交改造建设(以下简称“平改立”)中双方同意在遵循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一五”期间辽宁省平改立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共同建设:(一)工程投资划分原则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公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共同投资建设;乡村级道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沈阳铁路局全额投资改造;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在坚持共同建设、相互配合、实事求是、合理划分的基本前提下,结合国家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关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81]建发交字532号)文件精神,对于县级以上公路平改立工程投资按以下原则划分:1、公路采取上跨铁路的平改立工程,铁路部门负责现道路宽度范围内主跨及相邻两侧各一孔引桥的工程投资;公路采取下穿铁路的平改立工程,铁路部门负责框构桥投资。U型糟投资原则上由铁路局承担,如果投资较大,交通厅承担U型糟总造价30%的投资;相关铁路范围内的征地、排迁工作由铁路部门负责。2、其他引道(桥)工程及排水工程投资由交通部门承担。3、铁路范围以外的征地、排迁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4、规划预留部分增加的投资由提出方承担,特殊情况另议。(二)“十一五”平改立规划目标根据省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精神,交通厅与沈阳铁路功共同制定“十一五”期间平改立工程实施规划,并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每年改造计划。其中双方商定,2006年完成国省干线公路24处道口平改立工程的前期工作,并力争年内开工建设(具体道口见附表)。(三)平改立协议对象国省干线公路,由铁路局与省交通部门(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签署协议;县乡级公路,由铁路局与市级交通部门签署协议;村级道路由铁路局与地方政府签署协议。根据道路升级规划,乡村级公路按照升级后的道路等级确定协议对象。(四)资金保障按照省政府批复的平改立规划及以上投资划分原则,双方各自负责筹集每年度应承担的投资,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以保证平改立工作的顺利进行。(五)具体实施措施1、委托设计县级以上公路平改立由省交通部门和铁路局共同委托设计;乡村级道路平改立由铁路局委托设计并审查,地方交通部门参与审查。2、项目审查、审批本着加速推进、简化程序的原则,对于县级以上公路平改立建设方案在上报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前,省交通厅与铁路局共同审查工程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联合上报。工程设计原则上采用一阶段设计,即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与铁路局共同组织设计审查、审批工作,审查方式以专家例会的形式进行,每次例会聘请交通、铁路部门的专家每方不少于3名,专家原则上从交通、铁路部门分别设立的公铁交叉工程专家库(不少于30人)中随机抽取。3、建设单位管理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权属确定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单位。4、验收组固立交桥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验收组固,按照532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权属划分办法办理资产交接。双方同意在今后立交桥养护、维修中互相予以积极配合。三、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需穿跨越铁路时,沈阳铁路局给予以下配合支持:1、沈阳铁路局承诺,在符合铁路规划、充分预留、不对铁路运营和维护造成长期影响的前提下,积极支持辽宁省境内的高速公路穿跨越铁路项目。2、为简化程序,对于公路穿跨越铁路的公铁立交项目,沈阳铁路局方面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审查。审查工作由沈阳铁路局计统处负责组织,铁路局有关部门参加,并在协议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对于没有具体规划的铁路线路,铁路部门需预留改造条件的,铁路局在方案批复中提出明确、合理的预留意见,设计部门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咨询部门组织论证。3、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交通厅组织,铁路局计统处组织本系统有关部门参加并形成书面意见。审查方式比照国省道路平改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方式。涉及铁路的相关费用要全部包含在设计预算中,在施工图审查会议上一次确定。铁路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外的任何费用。施工图审查意见由交通厅综合规划处起草,会签铁路局计统处签字后批复。4、涉及铁路范围内的征地排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文件执行。5、涉及铁路部门审批的各项开工、营业线施工有关手续、征地及排迁工作由铁路局道口办负责具体协调工作。6、在公路施工过程中,铁路部门将指派部门及人员给予积极协调配合、并提供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和服务保障。四、在铁路建设过程中需穿跨越公路时,辽宁省交通厅给予以下配合支持:1、辽宁省交通厅承诺,在符合公路规划、充分预留、不对公路运营和维护造成长期影响的前提下,积极支持辽宁省境内的铁路穿跨越公路项目。2、为简化程序,对于铁路穿跨越公路的公铁立交项目,交通厅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审查。审查工作由综合规划处负责组织,并在协议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对于没有具体规划的公路线路,交通部门需预留改造条件的,交通厅在方案批复中提出明确、合理的预留意见,设计部门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咨询部门组织论证。3、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沈阳铁路局组织,交通厅综合规划处组织本系统有关部门参加并形成书面意见。审查方式比照国省道路平改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方式。涉及公路的相关费用要全部包含在设计预算中,在施工图审查会议上一次确定。交通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许收取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外的任何费用。施工图审查意见由沈阳铁路局计统处起草,会签交通厅综合规划处后批复。4、涉及公路范围内的征地排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OO6]26号)文件执行。5、涉及公路部门审批的各项开工、施工有关手续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施拆迁工作,由省交通厅分别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协调办理。6、在铁路施工过程中,公路部门将指派部门及人员给予积极协调配合、并提供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和服务保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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