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3 17:45发布
在加拿大设立私人信托对财务规划和税务规划有什么好处呢?
在加拿大设立私人信托对财务规划和税务规划有什么好处呢? 设立私人信托和税务规划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一般都要根据家庭和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且需要通过律师和会计等专业人士之手,程序繁琐并且收费不菲。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负责账户的设立,一般不承担任何的法律义务,也不提供任何的财务建议,所以以下的信息仅供你参考:
信托也叫做Trust,是西方社会用来作资产传承规划 (Estate Planning) 的一个经常被用到的策略,尤其是在加拿大这样有遗产税的国家。
信托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里面有三个角色,委托人(Settlor,即财产所有人)将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移转予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可分为公益及私人两种,其主要差别在于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大众,而私人信托则为私人的利益而设。大部分的家族信托是私人信托,但是也有部分是公益信托,如“李嘉诚基金会”。
委托人(The Settlor)可以选择在生或者死后将其拥有的财产转移至信托内,聘任受托人(Trustee),并制定关于信托运作的一切规定和条款(Trust Deed),包括受益人(Beneficiary)从信托中取款的形式,时间和金额以及受托人管理权限等等。同时,当委托人将财产转移到信托时,已经放弃了这些财产的个人拥有权,根据加拿大的税法,这个财产转移的行为视同售出,因此可能需要为某些财产的增值而赋税。
当财产转移进信托后,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就分成了两个部分,一个是法律上的拥有权 (Legal Title),由受托人持有;另一个是享受和使用权 (Equitable Title),由受益人持有。
常见的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有两种:
?
一、生前信托 (Living Trust OR Inter Vivos Trust)?(华人社区常说的“family trust” 多属于生前信托)
?在生前设立,常由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资产安排指示和条款。
? 生前信托一经设立就生效,财产所有权将马上转到其受益人。因此很多人使用生前信托来分摊家庭收入,来减少每年的个人所得税。?
?委托人可以持续的将财产放进信托, 信托亦接受捐赠;?
?因为财产所有权在委托人在生时就转移了,因此在委托人过世后,生前信托中的财产都不需要经过法庭认证。
二、遗嘱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又称为生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才生效。?
?在遗嘱信托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委托人的遗产,因此与其它的遗产一样,需要经过法庭认证和缴交资产税。?
?在委托人过世前都可以更改遗嘱信托,只需写一份新的遗嘱就可以。
信托最大的作用就是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配,就算有人有异议,也可以照样执行。相反,假如没有信托只有遗嘱,在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全部的遗产是会被冻结直到法庭有结果了才能再进行分配的,可能会花上很长的时间很多的钱,而法庭所决定的分配方式也有可能和死者原来的意愿有所出入。
信托的另一个作用是可以保护财产的私密性。越有钱的人越低调,自己实际有多少钱,没必要让全世界知道。人死后的遗产 (Estate),如果没有信托,政府需要进行遗产验证 (Probation),并根据遗产的价值征收验证费 (Probate Fee),这个过程是公开的。另外一点就是借贷保护 (Creditor Protection),财产一旦转移进信托,债权人是无权没收里面的财产的,这也反映了信托内财产的私密性。
信托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是可以规避税务。信托内财产所产生的收入每年分到受益人手中之后,受益人需要纳入自己当年的个人收入进行申报 (T1)。因为加拿大的税率随着收入而增加,假如说委托人是高收入而受益人是低收入人士,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降低税率,少交或者不交税 (Income Splitting)。
加拿大虽然不像美国有遗产税,但是人在加拿大死后需要做最后一次报税,去世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都视同售出,不同类别的财产会有相应不同的税务后果。如果没有妥善安排,继承人则需要利用部分甚至全部的遗产去支付这些税务。正如前面所写到的,当委托人将财产转移到信托时,法律上已经放弃了这些财产的个人拥有权,因此也不用担心去世时由遗产所带来的各种税务问题。
虽然富人设立信托比较常见,但这并不代表只有富人才有成立信托的需要。信托同样也可以帮助一般的普通家庭实现资产传承的目标。比如说,离婚父母为预防将来任何一方再婚可能会影响子女利益的可以为子女多带带设立信托,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可以为孙辈成立信托作为他们将来教育或者创业的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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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设立私人信托对财务规划和税务规划有什么好处呢? 设立私人信托和税务规划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一般都要根据家庭和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且需要通过律师和会计等专业人士之手,程序繁琐并且收费不菲。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负责账户的设立,一般不承担任何的法律义务,也不提供任何的财务建议,所以以下的信息仅供你参考:
信托也叫做Trust,是西方社会用来作资产传承规划 (Estate Planning) 的一个经常被用到的策略,尤其是在加拿大这样有遗产税的国家。
信托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里面有三个角色,委托人(Settlor,即财产所有人)将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移转予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可分为公益及私人两种,其主要差别在于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大众,而私人信托则为私人的利益而设。大部分的家族信托是私人信托,但是也有部分是公益信托,如“李嘉诚基金会”。
委托人(The Settlor)可以选择在生或者死后将其拥有的财产转移至信托内,聘任受托人(Trustee),并制定关于信托运作的一切规定和条款(Trust Deed),包括受益人(Beneficiary)从信托中取款的形式,时间和金额以及受托人管理权限等等。同时,当委托人将财产转移到信托时,已经放弃了这些财产的个人拥有权,根据加拿大的税法,这个财产转移的行为视同售出,因此可能需要为某些财产的增值而赋税。
当财产转移进信托后,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就分成了两个部分,一个是法律上的拥有权 (Legal Title),由受托人持有;另一个是享受和使用权 (Equitable Title),由受益人持有。
常见的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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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前信托 (Living Trust OR Inter Vivos Trust)?(华人社区常说的“family trust” 多属于生前信托)
?在生前设立,常由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资产安排指示和条款。
? 生前信托一经设立就生效,财产所有权将马上转到其受益人。因此很多人使用生前信托来分摊家庭收入,来减少每年的个人所得税。?
?委托人可以持续的将财产放进信托, 信托亦接受捐赠;?
?因为财产所有权在委托人在生时就转移了,因此在委托人过世后,生前信托中的财产都不需要经过法庭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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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又称为生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才生效。?
?在遗嘱信托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委托人的遗产,因此与其它的遗产一样,需要经过法庭认证和缴交资产税。?
?在委托人过世前都可以更改遗嘱信托,只需写一份新的遗嘱就可以。
信托最大的作用就是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配,就算有人有异议,也可以照样执行。相反,假如没有信托只有遗嘱,在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全部的遗产是会被冻结直到法庭有结果了才能再进行分配的,可能会花上很长的时间很多的钱,而法庭所决定的分配方式也有可能和死者原来的意愿有所出入。
信托的另一个作用是可以保护财产的私密性。越有钱的人越低调,自己实际有多少钱,没必要让全世界知道。人死后的遗产 (Estate),如果没有信托,政府需要进行遗产验证 (Probation),并根据遗产的价值征收验证费 (Probate Fee),这个过程是公开的。另外一点就是借贷保护 (Creditor Protection),财产一旦转移进信托,债权人是无权没收里面的财产的,这也反映了信托内财产的私密性。
信托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是可以规避税务。信托内财产所产生的收入每年分到受益人手中之后,受益人需要纳入自己当年的个人收入进行申报 (T1)。因为加拿大的税率随着收入而增加,假如说委托人是高收入而受益人是低收入人士,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降低税率,少交或者不交税 (Income Splitting)。
加拿大虽然不像美国有遗产税,但是人在加拿大死后需要做最后一次报税,去世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都视同售出,不同类别的财产会有相应不同的税务后果。如果没有妥善安排,继承人则需要利用部分甚至全部的遗产去支付这些税务。正如前面所写到的,当委托人将财产转移到信托时,法律上已经放弃了这些财产的个人拥有权,因此也不用担心去世时由遗产所带来的各种税务问题。
虽然富人设立信托比较常见,但这并不代表只有富人才有成立信托的需要。信托同样也可以帮助一般的普通家庭实现资产传承的目标。比如说,离婚父母为预防将来任何一方再婚可能会影响子女利益的可以为子女多带带设立信托,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可以为孙辈成立信托作为他们将来教育或者创业的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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