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得写论文了,想大家帮忙,给个开题报告的范例,题目相似的就行

2022-01-06 11:5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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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风月斟酒
2022-01-08 18:55 .采纳回答

我得写论文了,想大家帮忙,给个开题报告的范例,题目相似的就行 给你点资料你参考一下一 死刑的起源 死刑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同时也是一种历史现象。它不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原始社会公有制的解体,阶级斗争的激化,从复仇的习俗中蜕变而来的。但古人的认识与此不同,对死刑的起源有多种主张。如大家熟知的刑始于兵说、刑源于天说、刑起于苗民说等,都包含着人们对于死刑起源的认识。一般说来,刑始于兵说有其合理之处,战争本身即带有翦灭、屠戮的性质,与死刑的致人于死地有相通之处。这一说法揭示了中国古代各部落之间频繁的战争对死刑产生过巨大影响,强调死刑是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而启动的,它最早的用武之地是在金戈铁马的战场上;或者说,死刑最早是从军事领域走向全社会的。刑源于天说反映了古代的天道观,强调死刑是上天意志的体现,人间的帝王是代天作罚,从而赋予死刑一种神圣性。它显然是古代君王为神化自己统治的合理性而设置的托词,作为刑罚思想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但并不能真正解释死刑的起源。刑起于苗民说,将刑罚的发明权赋予苗民,不过是借批判苗民的暴虐统治,以美化华夏先贤,但也只是回答了哪个民族最先创设死刑的问题而已。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死刑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了他再次犯罪的能力。对单个罪犯来说,死刑是最彻底、也是最极端的解决办法。第一个发明死刑的人,有可能是在捕猎中射杀野兽或从战争中手刃敌人而得到启发的。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惯称“五刑”,无论是奴隶制“五刑”还是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刑罚与犯罪是彼此对应的一对范畴,刑罚是以犯罪人为对象的制裁措施,刑源于罪,没有死罪,也就无所谓死刑。从刑罚理论来讲,死刑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它避免了无节制的滥杀,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古人对此也有朦胧认识。特别是战国时期的法家,已能从经济方面的原因去解释罪与刑的关系。如强调刑罚的功能是“翦乱诛暴”、“定分止争”,将其看作是铲奸除恶、卫护良善的一种正义力量。他们不太热衷于刑出自天的说教,而宁愿相信刑罚就是国君的创造,死刑亦是如此。但法家学说毕竟只是历史上的昙花一现,待阴阳五行、天人感应学说盛行后,死刑又被涂抹上神秘的油彩。封建正统思想的奠基人董仲舒就将之解释为:“大辟,法水之灭火。”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古人还不可能从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和对立等方面来认识死刑的起源。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独特的“象刑”之说,为死刑的起源平添了不少浪漫色彩。“象刑”一词最早见于《尚书·舜典》的“象以典刑”及《尚书·益稷》的“方施象刑惟明”。因词意简奥,历史上有关象刑的含义,历来是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象为象征说,即象刑是一种象征性刑罚,上古尧舜时代没有肉刑,只通过对犯罪人加以特异的衣冠服饰来象征刑罚;象为图象说,即象刑就是画像以示刑,指在器物上把犯罪受各种刑罚的情景刻画成图像公布于众,使民知所惩戒;象为法说,“象以典刑”即以法施刑之意;象为效法说,即象刑是指效法天道制刑。这四种象刑说中,尤以第一种说法最盛,认为尧舜时期死刑的处罚方法是如《太平御览》记载的“布衣无领以当大辟”,即用穿无领的布衣代替杀头,目的是使人感到羞愧,从而改过自新。这种理解体现了统治者的仁爱、不忍刑杀、注重教化等美德,与儒家“德治”思想相吻合,所以备受推崇。《白虎通》一书号称汉代的国宪大纲,亦载有“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裙而无领缘”,表明这一说法得到了封建正统思想的肯定。因限于史料,目前对象刑之说尚难作出定论。但从后世所讴歌的“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可以得出:死刑的功用不只单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在于教化。这一思想在中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并且长期居于主导地位。二 死刑的种类 生命结束就是死,但致人于死的方法实在太多。由于罪犯是在统治者的控制之下、掌握之中,所以,拥有刑罚权的人可以充分发挥想象,琢磨出各种各样的死刑方式。人类自然本性中的野蛮、残忍、冷酷,于种种死刑手段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中国古代的死刑究竟有多少种,恐怕没人能说清楚。各种古籍所载口径不一,也多有重复,我们只能从史料中窥其大概。古代正式载于律法的死刑种类,主要有斩、绞、枭首、弃市、车裂、磔、戮、焚、凌迟等。就持续时间长、影响大而论,我国古代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可概括为斩、绞、凌迟等三种。(一)斩 斩刑又有斩首和腰斩的区别。从春秋时起,腰斩的刑罚就常被使用。唐以后的法律中无腰斩处死的刑罚,尽管史书还继续记载腰斩处死的实例,但已属法外酷刑了。从隋代直到明清,都把斩首列为五刑中的死刑之一,直到清亡后才被枪毙所代替。从死者的痛苦程度而言,斩首是最轻的,罪犯一刀立即毙命。但古代死刑等级中,斩却重于绞。这是因为斩死者身首异处,而绞死者仍留全尸。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的传统观念而言,斩的耻辱自然在绞之上。较之斩首来说,腰斩更痛苦一些。因为拦腰斩断并不一定能马上毙命,犯人受刑后往往知觉尚存,必然要经过一番痛苦挣扎后方得以绝命。雍正年间,督学俞鸿图被腰斩时,“既斩为两段,在地乱滚,且以手自染其血,连书七‘惨’字。其宛转未死之状,令人目不忍睹”。雍正皇帝“为之恻然,遂命封刀。从此除腰斩之刑者,盖自俞君止也”。(二)绞 即以帛、绳等勒死的方法处决犯人。晋律正式将此列为死刑之一,隋定死刑为斩、绞两等,此后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其余各朝均列于正刑内,直至清末。由于绞缢使人保持完整尸体,痛苦也较凌迟等刑为小,因而在中国古代被视为最轻的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汉语中的“绞”是指用反向动作使绳索逐渐收紧,绞刑就是用绳圈套住罪犯脖子,用短棍绞紧绳圈,使其窒息而亡。像西方国家那样利用罪犯体重拉紧绳圈使人死亡的方式,古代汉语称之为“吊”,一般并不是死刑的种类。据说西周时为了优礼王公贵族,允许他们犯了死罪用此种方式自杀。历史上只有北齐采用这种刑罚,称之为“磬”。日本中古时期曾引进中国式的绞刑,但到幕府时代被废除。当近代日本学习西方法律时,学者们将西方盛行的吊死刑译为“绞刑”一词。清末起草新刑律时,采用“死刑唯一说”,将西方的吊死刑作为惟一的死刑手段,但在法律术语上移植了日文汉字的“绞刑”一词,以致和中国固有的绞刑概念发生了混淆,造成不少人误解中国古代的绞刑就是吊死刑,这是需要澄清的。再有,在古代欧洲,绞刑是重于斩首的死刑。这是因为斩首不仅痛苦小,而且可以收尸,是适用于贵族的刑种;而绞刑痛苦大,且不准收尸,罪犯尸体悬挂在绞架上,往往要挂到绳索或尸体腐烂,是适用于平民的刑种。这是与古代中国人的认识迥然不同的,反映了东西方不同刑罚观念的差异。(三)凌迟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一刀一刀地脔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就是指的凌迟。一般认为,其源头为“具五刑”。 据《汉书·刑法志》载,具五刑是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以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尸骨剁成肉酱示众;对于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下其舌头。秦丞相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将凌迟作为正式刑罚,人们大都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凌迟堂而皇之地列入刑律,自辽始。宋室南渡后,凌迟赫然载入《庆元条法事类》,与斩、绞同为死刑名目。参考资料:http://www.lw328.com/otype.asp class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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